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軍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8,154元(即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不當得利105,566元、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602,5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8,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