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7號
- 原告
- 陳金海
- 訴訟代理人
- 周安琦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大元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勝凱
- 訴訟代理人
- 蔣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 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原告任職期間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數額(含底薪及出勤費),並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即營運報表),並將繕本逕送原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