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原告
- 邵崇璋
- 訴訟代理人
- 丁福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嘉傑律師
- 被告
- 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友信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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