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8號
- 原告
- 黃玉華
- 原告
- 詹政峰
- 原告
- 簡妍蓁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趙嘉恩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
- 原告
- 方秀珊
- 訴訟代理人
- 黃玉華
- 原告
- 袁昕貝
- 被告
- 香港商中訊環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六頁①中關於「300,267」之記載,應更正為「400,267」、第八頁②中關於「17,08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7,14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