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 原告
- 王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昇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力昇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謄本、正確負責人姓名、營業所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