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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江春瑩

  • 當事人
    高阿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7號原   告 高阿秋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飛翔數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就此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 度救字第24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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