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文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惟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為聲請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支付命令第二項部分提起異議,經106年度店事聲字第77號廢棄發回更為裁定。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