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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謝芷寧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翰昇
  • 被告
    東豐玖五有限公司法人謝芷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伍佰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豐玖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芷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芷寧 張湘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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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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