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金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信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佩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無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凱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凱沂
一、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