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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金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信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佩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無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沂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凱沂

一、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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