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張秀雯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智文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6 年8 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6 年9 月8 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