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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彩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彩華(即劉新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鄭彩華在繼承被繼承人劉新星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伍仟柒佰參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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