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日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晃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德克諾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彭文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德克諾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文俠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德克諾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文俠清償之。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