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崑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仲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合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一、債務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仲營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永巽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合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仲營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