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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冠豪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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