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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
    廖世富張文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世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 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文亮給付其餘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AG0000000、EC0000000,發票人均為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相對人張文亮僅為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發票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張文亮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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