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樂融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盛安琦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沒意思娛樂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蘇嘉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