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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盛安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沒意思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嘉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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