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天下至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有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平
胡樹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胡樹斌。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茂英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