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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幸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國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影本到院。(支票之發票人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非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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