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范志強、劉永松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彥勳
- 被告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鏘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零捌佰玖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零捌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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