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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96號

異議人
即債務人
方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巴 鐸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苗林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所提出之書狀,應載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若為法人應記載其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關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1日所作成之支付命令,經寄送相對人設址地,於106年12月18日寄存於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相對人公司於106年12月29日對本院上開支付命令異議,惟異議狀僅蓋用相對人公司印文,無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蓋用印文或簽名,此經本院於107年3月14日函命相對人公司,於文到後5日內補具法定代理人簽章,該函於107年3月19日送達其公司設址地,此由郵政回執在卷可稽。惟異議人迄今未依函補正,故該異議不符首揭條文規定之旨,異議人所提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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