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96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方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巴 鐸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苗林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所提出之書狀,應載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若為法人應記載其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關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1日所作成之支付命令,經寄送相對人設址地,於106年12月18日寄存於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相對人公司於106年12月29日對本院上開支付命令異議,惟異議狀僅蓋用相對人公司印文,無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蓋用印文或簽名,此經本院於107年3月14日函命相對人公司,於文到後5日內補具法定代理人簽章,該函於107年3月19日送達其公司設址地,此由郵政回執在卷可稽。惟異議人迄今未依函補正,故該異議不符首揭條文規定之旨,異議人所提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