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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6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瀕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誼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曾朝聘

一、債務人誼誠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朝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係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退票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利息起算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退票日)  │     │
├──┼─────┼───────┼─────┤
│一 │13萬元  │105年10月5日 │HA 0000000│
├──┼─────┼───────┼─────┤
│二 │26萬元  │105年9月30日 │HA 0000000│
├──┼─────┼───────┼─────┤
│三 │35萬元  │105年10月11日 │HA 0000000│
├──┼─────┼───────┼─────┤
│四 │30萬元  │106年10月26日 │HA 0000000│
├──┼─────┼───────┼─────┤
│五 │30萬元  │105年10月2日 │HA 0000000│
├──┼─────┼───────┼─────┤
│六 │48萬元  │105年9月9日  │JA 0000000│
└──┴─────┴───────┴─────┘
附表:二
┌──┬─────┬───────┬─────┐
│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     │
├──┼─────┼───────┼─────┤
│五 │30萬元  │105年10月22日 │HA 0000000│
├──┼─────┼───────┼─────┤
│六 │48萬元  │105年9月9日  │JA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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