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邱垂南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永杰
  • 被告
    瑋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垂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玖佰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高永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瑋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垂南 邱馨嫺 邱昱豪 邱昱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