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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簡詠翰、張麗君

  • 原告
    天締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詠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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