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劉建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鏘鏗
一、債務人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永松、劉鏘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劉永松、劉鏘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