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威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保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力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保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孫承宜
朱保震
一、債務人威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孫承宜、朱保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玖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力臣國際有限公司、朱保震、孫承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