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藍欽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鵬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俊義

      施淑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