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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華聯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㜫

      周振輝

      何兆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A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7年11月6 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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