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杉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OEC FREIGHT WORLDWI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海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一、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海駿股份有限公司(OEC FREIGHT WORLDWIDE CO . ,LTD . )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海碩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