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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
    葉信伶頂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信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頂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自民國105年6月11日起至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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