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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林柏鋒歐陽晨曦陳垠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祥禾 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鋒 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晨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陽晨曦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垠兆 一、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林柏鋒、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歐陽晨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陳垠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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