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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大衍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衍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姜海南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債權,當事人未約定給付期限,聲請人所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所載函達三日內給付,債務人於民國106年3月6日由管理委員會簽收,有存證信函及回執 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債務人應自民國106年3月9日起始 負遲延責任,聲請人請求自各活動舉辦翌日起算之利息,與此相左部分,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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