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范胡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宏紀農產品產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周素華
周志信
郭玉珍
施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柒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張月嬌已死亡,並於民國104年9月18日申登,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