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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皇昇室內裝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裕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估價單之工程款並未約定遲延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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