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8號
- 聲 請 人
- 張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98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70ND0317984-8 │ 1 │1000│├──┼────────────┼────────┼──┼──┤│0002│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77NR0120701-5 │ 1 │400 │├──┼────────────┼────────┼──┼──┤│0003│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77NR0321312-0 │ 1 │100 │├──┼────────────┼────────┼──┼──┤│0004│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80NR0210459-3 │ 1 │240 │├──┼────────────┼────────┼──┼──┤│0005│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81NR0117465-1 │ 1 │174 │├──┼────────────┼────────┼──┼──┤│0006│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82NR0116884-5 │ 1 │95 │├──┼────────────┼────────┼──┼──┤│0007│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25019-8│ 1 │1000│├──┼────────────┼────────┼──┼──┤│0008│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26473-8│ 1 │1000│├──┼────────────┼────────┼──┼──┤│0009│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26576-8│ 1 │1000│├──┼────────────┼────────┼──┼──┤│0010│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888-0│ 1 │900 │├──┼────────────┼────────┼──┼──┤│0011│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265375-3 │ 1 │1000│├──┼────────────┼────────┼──┼──┤│0012│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265376-5 │ 1 │1000│├──┼────────────┼────────┼──┼──┤│0013│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265377-7 │ 1 │1000│├──┼────────────┼────────┼──┼──┤│0014│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265378-9 │ 1 │1000│├──┼────────────┼────────┼──┼──┤│0015│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265379-0 │ 1 │1000│├──┼────────────┼────────┼──┼──┤│0016│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265380-7 │ 1 │1000│├──┼────────────┼────────┼──┼──┤│0017│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X0011964-4 │ 1 │993 │├──┼────────────┼────────┼──┼──┤│0018│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0NX0015392-3 │ 1 │283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