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48號
- 聲請人
- 林敬瑞即綠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林敬瑞即綠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號1樓之37,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