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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聲請人
唐建中
相對人
張淯
關係人
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與關係人即債務人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嗣第三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債權及抵押權於106年6月2日讓與聲請人唐建中,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於103年間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0萬元,並以總價款9,277,500元分期付款買受數位沖印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業已確定,結算至106年5月4日止,債權總金額共計18,051,500元及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代為全額清償後受讓本件債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債權額確定證明書、買賣契約書、借貸契約書、存證信函、本票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6年6月1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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