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范胡德
- 相對人
- 林盛文
- 相對人
- 林麗雅
- 相對人
- 林麗貞
- 關係人
- 福全醫院即林賢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關於編號8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