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7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朝福
相對人
王秀珍
關係人
麗合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七行「③103年8月6日設定2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③103年8月6日設定22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