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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 原告
    任莉莉
  • 被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358號聲 請 人 任莉莉 相 對 人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現於新北市○○區○○路0號(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十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上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另聲請人主張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9 紙,詎於到期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四、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裁定參照)。查附表二本票9 紙,關於本票上註記「本紙本票僅供擔保借貸契約書之支付,不作他用」、「本紙本票僅供擔保委任服務合約之支付,不作他用」,上開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附表二本票9 紙自因而無效,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二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一: 106 年度司票字第19358 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3年6月18日│500,000元 │103年9月17日 │103年9月17日 │TH0000000 │ ├──┼──────┼──────┼───────┼───────┼─────┤ │002 │103年6月18日│500,000元 │103年9月17日 │103年9月17日 │TH0000000 │ ├──┼──────┼──────┼───────┼───────┼─────┤ │003 │103年6月18日│500,000元 │103年9月17日 │103年9月17日 │TH0000000 │ ├──┼──────┼──────┼───────┼───────┼─────┤ │004 │103年6月18日│500,000元 │103年9月17日 │103年9月17日 │TH0000000 │ ├──┼──────┼──────┼───────┼───────┼─────┤ │005 │103年6月30日│1,000,000元 │103年9月29日 │103年9月29日 │TH0000000 │ ├──┼──────┼──────┼───────┼───────┼─────┤ │006 │103年6月30日│500,000元 │103年9月29日 │103年9月29日 │TH0000000 │ ├──┼──────┼──────┼───────┼───────┼─────┤ │007 │103年6月30日│1,000,000元 │103年9月29日 │103年9月29日 │TH0000000 │ ├──┼──────┼──────┼───────┼───────┼─────┤ │008 │103年6月30日│1,000,000元 │103年9月29日 │103年9月29日 │TH0000000 │ ├──┼──────┼──────┼───────┼───────┼─────┤ │009 │103年6月30日│1,000,000元 │103年9月29日 │103年9月29日 │TH0000000 │ ├──┼──────┼──────┼───────┼───────┼─────┤ │010 │103年6月30日│500,000元 │103年9月29日 │103年9月29日 │TH0000000 │ ├──┼──────┼──────┼───────┼───────┼─────┤ │011 │103年7月15日│1,000,000元 │103年10月14日 │103年10月14日 │TH0000000 │ ├──┼──────┼──────┼───────┼───────┼─────┤ │012 │103年7月15日│500,000元 │103年10月14日 │103年10月14日 │TH0000000 │ ├──┼──────┼──────┼───────┼───────┼─────┤ │013 │103年7月15日│500,000元 │103年10月14日 │103年10月14日 │TH0000000 │ └──┴──────┴──────┴───────┴───────┴─────┘ ┌───────────────────────────────────────┐ │附表二: 106 年度司票字第19358 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 │014 │104年7月1日 │1,000,000元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TH0000000 │ ├──┼───────┼──────┼───────┼───────┼─────┤ │015 │104年7月1日 │1,000,000元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TH0000000 │ ├──┼───────┼──────┼───────┼───────┼─────┤ │016 │104年7月1日 │500,000元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TH0000000 │ ├──┼───────┼──────┼───────┼───────┼─────┤ │017 │104年10月15日 │1,156,000元 │105年10月14日 │105年10月14日 │TH0000000 │ ├──┼───────┼──────┼───────┼───────┼─────┤ │018 │105年4月1日 │1,156,000元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TH0000000 │ ├──┼───────┼──────┼───────┼───────┼─────┤ │019 │105年4月1日 │1,734,000元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TH0000000 │ ├──┼───────┼──────┼───────┼───────┼─────┤ │020 │104年10月15日 │204,000元 │105年10月14日 │105年10月14日 │TH0000000 │ ├──┼───────┼──────┼───────┼───────┼─────┤ │021 │105年4月1日 │344,000元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TH0000000 │ ├──┼───────┼──────┼───────┼───────┼─────┤ │022 │105年4月1日 │516,000元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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