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
- 聲請人
-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芊羽名品坊、洪進成、洪鈺雯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