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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
聲 請 人
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強
相 對 人
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相 對 人
名冠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起算日 │ │├──┼───────┼─────┼───┼──────┼─────┤│001 │ │ 500萬元 │ │ │CH 0000000│├──┤ ├─────┤ │ ├─────┤│002 │104年11月10日 │ 300萬元 │ │ │CH 0000000│├──┤ ├─────┤ │ ├─────┤│003 │ │ 250萬元 │ │ │CH 0000000│├──┼───────┼─────┤ │ ├─────┤│004 │105年2月5日 │ 210萬元 │ │ │TH 0000000│├──┼───────┼─────┤ │ ├─────┤│005 │105年2月15日 │ 300萬元 │ │ │TH 0000000│├──┼───────┼─────┤未載 │105年9月10日├─────┤│006 │105年2月23日 │ 600萬元 │ │ │TH 0000000│├──┼───────┼─────┤ │ ├─────┤│007 │105年6月1日 │ 250萬元 │ │ │TH 0000000│├──┼───────┼─────┤ │ ├─────┤│008 │ │1,000萬元 │ │ │NO 904605 │├──┤ ├─────┤ │ ├─────┤│009 │105年3月1日 │1,000萬元 │ │ │NO 904606 │├──┤ ├─────┤ │ ├─────┤│010 │ │1,000萬元 │ │ │NO 904607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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