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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錢月香

  • 原告
    派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481號聲 請 人 派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月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聖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11 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12,850元,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 105年12月3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派力股份 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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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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