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永杰、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林玉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45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高永杰 相 對 人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為棟 相 對 人 林玉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5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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