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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52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27號

聲請人
太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章克勤
聲請人
太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聲請人
周蔡紅綢
聲請人
蔡生錦
聲請人
群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仲寧
共同代理人
宋益中
相對人
柯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其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因招領逾期退回,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土地買賣契約書、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61年12月27日已喪失我國籍,並就原設籍地址「台北市○○區○○○路○段000號」為除戶登記,現遷移不明,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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