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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請人
閎國彩色印刷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薛文
相對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黃鴻隆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鴻隆會計師即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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