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60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代理人
- 劉選麟
- 相對人
-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永宗
人
王蔡雪貞
王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金詩達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