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朱萬庚
- 代理人
- 饒菲律師
- 代理人
- 吳奕綸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萬庚
上開當事人間解散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年籍欄及理由欄「朱萬更」之記載,應更正為「朱萬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