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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1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6號

聲請人
岡一郎即微風和伊授桌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微風和伊授桌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微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微風和伊授桌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微風和伊授桌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岡一郎即微風和伊授桌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微風和伊授桌公司 )之清算人主張微風和伊授桌公司業經其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依法清算完結,前已造具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等送經微風和伊授桌公司監察人審核完竣後,提請股東臨時會承認,並呈報本院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微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106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監察役審查報告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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