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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蔡玉雪

  • 原告
    劉滌非
  • 被告
    馬立馬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14號原   告 劉滌非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馬立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被   告 馬道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馬池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馬池明於民國105年10 月9日死亡,繼承人有配偶即原告和子女即被告共3人,每人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且無遺囑限制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至今仍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中不動產應變價分割,存款、股票、基金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塔位由原告單獨繼承等語。 二、被告馬立、馬道對於馬池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同為繼承人、應繼分為各3分之1、馬池明未預立不分割遺囑、兩造亦無不分割協議等項,均不爭執,惟馬立稱:其已代墊被繼承人之喪葬費新臺幣(下同)182,850元、如附表編號1之遺產於106年度之地價稅11,674元,應由兩造各負擔3分之1,方為公允等語;馬道則稱:附表一編號1、2房地經鑑價 之總價值15,133,180元過高,馬池明購買靈骨塔位之時間早於與原告結婚之時,該塔位非專供馬池明配偶使用,不應由原告單獨繼承;馬池明死亡後,臺北市政府有核給慰撫金,應查明數額及由何人申請等語置辯。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馬池明於105年10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其配偶劉滌非、子女馬立、馬道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馬池明未立遺囑限制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佐,堪認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馬池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有理由。又被告馬立主張其墊付喪葬費182,850元 、地價稅11,674元,應先於分配遺產前扣除,業據被告馬立提出費用表、育德禮儀供司服務定型化契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其他收入憑單、發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通知影本等件為證,且為原告所不爭,亦堪信為真。斟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1、2之不動產及編號39之塔位,因兩造對於分配予一造後補償差價予他造之金額,迭經討論仍無法達成共識,兩造均同意變價分割,就股票、基金部分,亦同意變價分割,而存款部分,則先分配予馬立194,524元(代墊之喪葬費182,850元、地價稅11,674元)後,認就所餘存款及不動產、股票、基金變價後之價款,均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被告馬道對 於不動產鑑定價額有所爭執,因本件係變價分割,無補差價問題,該鑑定價額多寡無礙於變價分割方式之公平;另馬道請求函詢臺北市政府有無核發慰撫金給遺族及其金額部分,因該慰撫金非屬遺產,亦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一: ┌──┬───────────────────────┬───────────┐ │編號│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 ├──┼───────────────────────┼───────────┤ │ 1 │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變價分割,所得價款由兩│ │ │圍:4分之1)。 │造按附表二比例分配。 │ ├──┼───────────────────────┤ │ │ 2 │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即門牌│ │ │ │號碼:興隆路2段203巷6弄3號4樓,權利範圍:1分之│ │ │ │1)及其上5樓增建建物(未保存登記)。 │ │ ├──┼───────────────────────┼───────────┤ │ 3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存款792,985元及其後之 │由馬立先取得194,524元 │ │ │利息。 │(代墊之喪葬費、地價稅│ │ │ │)後,餘款按附表二比例│ │ │ │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187,551元及其後之利息。 │按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 │ │ │共有。 │ ├──┼───────────────────────┼───────────┤ │ 5 │中華郵政文山興隆路郵局存款27,170元(106年11月 │同上。 │ │ │8日之存款餘額)及其後之利息。 │ │ ├──┼───────────────────────┼───────────┤ │ 6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 │變價分割,所得價款由兩│ │ │ │造按附表二比例分配。 │ ├──┼───────────────────────┼───────────┤ │ 7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36股。 │同上。 │ ├──┼───────────────────────┼───────────┤ │ 8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345股。 │同上。 │ ├──┼───────────────────────┼───────────┤ │ 9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784股。 │同上。 │ ├──┼───────────────────────┼───────────┤ │ 10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同上。 │ ├──┼───────────────────────┼───────────┤ │ 1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877股。 │同上。 │ ├──┼───────────────────────┼───────────┤ │ 12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14股。 │同上。 │ ├──┼───────────────────────┼───────────┤ │ 13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股。 │同上。 │ ├──┼───────────────────────┼───────────┤ │ 14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919股。 │同上。 │ ├──┼───────────────────────┼───────────┤ │ 15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790股。 │同上。 │ ├──┼───────────────────────┼───────────┤ │ 16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199股。 │同上。 │ ├──┼───────────────────────┼───────────┤ │ 1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同上。 │ ├──┼───────────────────────┼───────────┤ │ 18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446股。 │同上。 │ ├──┼───────────────────────┼───────────┤ │ 19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737股。 │同上。 │ ├──┼───────────────────────┼───────────┤ │ 20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981股。 │同上。 │ ├──┼───────────────────────┼───────────┤ │ 2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21股。 │同上。 │ ├──┼───────────────────────┼───────────┤ │ 22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0股。 │同上。 │ ├──┼───────────────────────┼───────────┤ │ 23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804股。 │同上。 │ ├──┼───────────────────────┼───────────┤ │ 24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443股。 │同上。 │ ├──┼───────────────────────┼───────────┤ │ 25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584股。 │同上。 │ ├──┼───────────────────────┼───────────┤ │ 26 │漢磊先進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52股。 │同上。 │ ├──┼───────────────────────┼───────────┤ │ 27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17股。 │同上。 │ ├──┼───────────────────────┼───────────┤ │ 28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股。 │同上。 │ ├──┼───────────────────────┼───────────┤ │ 2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股。 │同上。 │ ├──┼───────────────────────┼───────────┤ │ 30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802股。 │同上。 │ ├──┼───────────────────────┼───────────┤ │ 31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42股(已下市)。 │同上。如不能變價,由兩│ │ │ │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 ├──┼───────────────────────┼───────────┤ │ 32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25股(已下市)。 │同上。 │ ├──┼───────────────────────┼───────────┤ │ 33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095股(已下市)。 │同上。 │ ├──┼───────────────────────┼───────────┤ │ 34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已下市)│同上。 │ │ │。 │ │ ├──┼───────────────────────┼───────────┤ │ 35 │三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37股(已下市)。 │同上。 │ ├──┼───────────────────────┼───────────┤ │ 36 │施羅德環股基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價分割,所得價款由兩│ │ │8,118.4單位。 │造按附表二比例分配。 │ ├──┼───────────────────────┼───────────┤ │ 37 │亞洲護城河新臺幣基金(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同上。 │ │ │公司)20,000單位。 │ │ ├──┼───────────────────────┼───────────┤ │ 38 │匯豐中國動力基金(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同上。 │ │ │公司)20,421.8單位。 │ │ ├──┼───────────────────────┼───────────┤ │ 39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蓬萊陵園靈骨塔塔位1個(編 │同上。 │ │ │號:3樓I區6B列15排1位)。 │ │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 │ 1 │劉滌非│3分之1 │ ├──┼───┼─────┤ │ 2 │馬立 │3分之1 │ ├──┼───┼─────┤ │ 3 │馬道 │3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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