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0號
- 原告
- 昱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鄭欽
- 訴訟代理人
- 簡宏明律師
- 被告
- 信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信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仲凱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主張:其已依原證1 之建造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1條第1 項第3 款約定,繳交履約保證金予被告等語,被告有何意見?
㈡依系爭契約上開約定,兩造約定履約保證金之數額為167 萬7,091 元。原告是否提出繳交履約保證金167 萬7,092 元之證明?
㈢原告主張:其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予被告,被告縱有扣款理由,應從上開履約保證金扣款,並無就本件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扣款之必要等語,被告有何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